曾庆鸿律师亲办案例
子宫被切除愤而起诉 病历遗失医院被判责
来源:曾庆鸿律师
发布时间:2012-08-14
浏览量:717

 吉安法院网讯  准妈妈满心期待至医院待产准备迎接新生命的到来,可谁知孩子是平安落地了,自己的子宫也因剖宫产时大出血而被切除了,初为人母的刘某接受不了这个打击,认为医院在进行剖宫产手术时有重大过错,要求医院对其各项损失进行赔偿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。8月6日,新干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该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,一审判令被告新干某医院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、残疾赔偿金等13196.32元、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,合计23196.32元。

    2011年5月4日,原告刘某因怀孕入被告新干某医院处就诊待产。经诊断,原告为前置胎盘需及时进行剖腹产,并于当天下午剖腹产手术产下一足月男活婴,然而原告因手术中出血过多,被告多方抢救后无效,在征得原告家属同意后,对原告行次全子宫切除手术。原告出院后,认为被告在为其诊疗过程中有严重过错,于2011年6月7日要求封存自己在被告处的病历。2011年7月8日,刘某经江西人民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七级。

    在诉讼过程中,被告申请对该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,吉安市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:“不属于医疗事故”。然而在庭审中经原、被告双方质证,并当场拆封原告病历,发现该病历入院记录少了第二页,病历中也存在少量涂改、刮擦。被告对此作不出合理解释。

    一审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在对原告进行剖腹产及次全子宫切除术的诊疗过程中,经吉安市医学会鉴定符合临床规范,无明显过错,应认定不属于事故。但被告在保管原告的病历中缺失一页且有少量涂改痕迹,应认定被告在原告整个诊疗过程中需承担部分责任,酌定为20%。因原告系新干县农村居民,故按当地农村标准进行核算刘某的全部损失为65981.6元,故被告需承担13196.32元,另考虑到原告为此事在身心均受到重大创伤,判定被告承担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。据此,该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。

以上内容由曾庆鸿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曾庆鸿律师咨询。
曾庆鸿律师主办律师
帮助过966好评数14
  • 办案经验丰富
  • 咨询解答快
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9号吉安总商会大厦10楼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曾庆鸿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608*********281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江西-吉安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9号吉安总商会大厦10楼